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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办理过户手续应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不动产转移登记材料。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4、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9、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10、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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