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离婚,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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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当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就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判处离婚的,会下发离婚判决书。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办理离婚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并且声明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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