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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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挂号费:按挂号费的次数、科室和伤情处理中心的就诊次数、与科室一致的挂号费予以补偿。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病情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对检查治疗费用予以补偿。药费:必须是治疗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伤害的药费。住院费用: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所需的住院观察治疗费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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