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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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骨骨折工伤鉴定等级是: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距骨骨折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无功能障碍的,生活可以自理的员工,可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有内固定的为九级,没有的话十级。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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