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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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进行保全财产的条件是: 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离婚案件起诉财产保全需要的手续如下: 1、在起诉之前,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法院应该责令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对于不愿意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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