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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个人是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2.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管理处:如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118号)。票证管理所: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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