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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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处于刑事处罚。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无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应提供的证据: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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