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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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流程如下:1、申请,新人需满足结婚条件,携带相关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结婚,男女双方需同时在场办理结婚证;2、审核,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前来登记的新人提出一些简单的问题,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要求新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3、登记,民政局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新人进行登记,并出具结婚证,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新人,也会告知原因。
婚姻登记流程如下:1、申请,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经初审认为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有效证件、登记申明书;4、登记发证,经审查核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发放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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