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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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12123的首违警告意思是指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并且本次交通违法行为是属于首次违法警告的清单范围内。
违章停车首违警告是指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首违警告的期限是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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