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保证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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