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被称为“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的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依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秘【2004】650号)第二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规定,保健院无权更改你家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姓名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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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取证明当月起,每月向独生子女支付不低于20元的医疗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养老金增加5%。企业职工退休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承包地、私有土地、私有山,分配集体收入时,以家庭人口数为基本分配单位的,增加一人的比例。
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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