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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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的。此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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