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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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应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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