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需要的计划生育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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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理生育证明需要如下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开计划生育证明流程如下: 1、申请人领取并填写《xx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 2、户籍所在地镇人口升级部门加具意见,签署承办方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3、送到xx区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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