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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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面部瘢痕畸形,并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中四项者。 四级伤残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中三项者。 五级伤残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六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七级伤残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八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三项者;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4、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九级伤残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中的二项者;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10. 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 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十级伤残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 6. 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4、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 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面部毁容伤残鉴定标准如下: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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