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回复,但上述条款中所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这裁决我想只能理解为是仲裁裁决吧?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拆迁人单方面提出的申请。之于建设局是否有一方“伪造”的仲裁协议不得而知。而且从最终结果来看基本上也就是一纸裁决,这种裁决难道路不是仲裁? 但那仲裁法里的规定可是需双方签有仲裁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原文: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难道不与您所说的是相勃的?这条上面所述没有明确是由:拆迁人或是被拆人提出申请也没有说明是否是需双方共同提出,但本人理解这只是法律常识问题。 至于您所说的:必须经过法院诉讼后,才能强制拆迁的,呵呵,常州好象没有在这官司中真正赢过的被拆迁人,这其中原因并不是我想在此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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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返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注意下列问题:彩礼给付退还要考虑当地的风俗;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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