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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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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