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证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证事实呢当事人此时可以从其他物证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这些材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明作用。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所接触的书面文件、物件等,虽然这些材料并不是书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下面我简要分析另外两种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一般说,凡能了解事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语并不是证人证言,而是证人向法院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才是证人证言。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所谓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一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录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法院。对于录音而言,当事人还应当将录音中各个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详细整理为书面材料,和刻录后的光盘一起提交法院,这样才能更加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从整理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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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2、工资发放记录; 3、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5、考勤卡;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就可以立案,至于有没有证据,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是立案后业务庭的法官进行审查,从而判决是否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在立案环节必须提供证据。当然,在审理环节当事人如果不提供证据则很可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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