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权转让纠纷强制执行如何处理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容易产生以下两大纠纷。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又细分为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