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的;(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因此,应当先按照以上规定办理户主变更,户主变更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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