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到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的。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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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需根据不同情形分析处理: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传票送达。 2、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案件,原则上原被告双方都需要出庭,但是被告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缺席审理。因被告不到庭而产生的对被告不利的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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