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其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口迁移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再次,就该问题而言,关于分户申请的书写,没有准确定格式,和标准。当事人只要写清楚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并且说明,双方离婚后户口在一起有很多不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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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的,户口迁移证后落户事项: 1、须持迁出地和迁入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持迁移证号码和迁入地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一张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跨所迁入立户:持房产证和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微机门牌编号手续,持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迁移证号码,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
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2、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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