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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伤残军人抚恤金根据各地和各个伤残等级的不同而进行实际发放。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对伤残军人抚恤金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涉及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上面,各地具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自10月1日起优抚对象抚恤金及补助生活的标准,伤残人员抚恤金的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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