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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和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触犯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判处或者会被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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