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事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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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协议一式三份、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三个月以内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协议需要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 去法院起诉离婚则需要起草民事起诉状、准备婚姻关系的证据,如果涉及孩子的抚养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薄等,涉及财产和债务的需要提供财产和债务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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