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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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是在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里再增加残疾赔偿金;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死亡赔偿,根据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用;医疗费用,根据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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