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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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县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属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即国家机关的设置除设立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之外,还必须根据有利于统治的原则将全国的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按行政区域设置从属于中央的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地方政权机关即为地方国家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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