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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基数应当按照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1、医疗费以一审庭审终结前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一般以受害人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单据或者病例、处分认定具体数额; 2、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决定,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水平计算; 3、受害人的确生活不能自理的,才给予护理费的赔偿,护理费的计算应当算至受害人能够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4、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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