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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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或者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处理遗产。没有遗嘱或者协议的,依法继承。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启动继承程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程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启动。
办理房产遗嘱继承公证需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产遗嘱公证申请表》,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产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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