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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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当中必须要写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个是离婚协议的必备条款。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必须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比如归女方或者是归男方所有。另外还必须明确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离婚协议的孩子抚养权可以这样写: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孩子有一方直接抚养,然后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并且需要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探望权的行使达成约定;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并且需要对共同抚养权的行使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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