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另查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孙某于2013年3月取得c1驾驶证,肇事时领证不到一年。苏鸿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车损保险金额1483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七项第6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免除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原告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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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非医疗保险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福利社会保险制度。如果是商业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的期望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应当赔偿。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 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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