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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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
离婚时,可以先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双方对共同财产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分割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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