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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分以下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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