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①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②林木、牲畜和家禽;③法律允许的所有生产资料;④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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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婚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当事人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按法定继承分割死者的遗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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