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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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流程如下:1、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办理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保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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