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不利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条规定精神,可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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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商索要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要起诉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给抚养费的,应当递交起诉状。离婚后,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给抚养费,当事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抚养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抚养费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以裁定书的方式告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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