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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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赔偿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其他情形下不需要赔偿。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最低是不满六个月的,应该能够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是因职工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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