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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首先需要明确,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只有双方已经交付了借款,这时候合同才会成立生效。因此,欠条和借条都是证明合同成立的关键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想要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债权的,必须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比如欠条、借条以及收据。因此,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但是债权人在事先没有与对方签订欠条的,这时候就算想要起诉债务人,债权人也很大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总而言之,如果要起诉债务人,债权人就必须准备充足的事实依据。银行的转账流水、微信等聊天软件的电子记录,以及双方通话的录音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成立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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