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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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存在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等情况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且如果当事人未完成离婚程序的,可以随时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已完成离婚程序的,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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