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单位性质证明材料;(二)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五)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同一单位两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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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四)客体要件:客体是具有科学价值的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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