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 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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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行为人卖淫或者嫖娼的,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的情节较轻,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又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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