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项目待遇标准对象生育津贴医疗费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不满7个月早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妊娠7个月生产或不满7个月早产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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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社保卡; 2、证明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3、住院病历、社保卡及缴费明细、收据及明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险保销需要的材料有:准生证、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发票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医院开具的请假证明以及生育报销表格。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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