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超车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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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超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超车发生剐蹭事故的,属于超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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