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2017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即2017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61.08元。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和参保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18年7月~2019年6月,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8783.2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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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
根据关于公布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福州属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由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构成: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每个月;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每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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