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案件在执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方必须在某时将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时将孩子送回某地,以实现起诉人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告诉记者说这是很难做到的,一是因为探视子女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闹离婚”而彼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探视子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必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二是因为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证判决执行。如果对方不予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相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签署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可以的话还是协商解决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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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视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视权; 3.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视权; 4.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情形: 1、孩子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 2、一方将孩子送到另一方无法探视的地方; 3、一方直接阻拦对方行使探视权。出现这些情形,可以强制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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