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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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生效。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适当的延长期限。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时;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合同期限内作出答复,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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