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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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是交纳保证金,保证,能够随传随到,具体的话呢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是说一定会办理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由此可见,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提起公诉的阶段,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适用来这些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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