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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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