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的签订,不管公证与否,商标顾问针对往年案件提出以下几点都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点,受让人资格要求。受让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 第二点,使用商标的商品要求。如果是用于药品、烟草制品,受让人需提供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说明。 第三点,受让人有义务保证使用该转让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第四点,转让人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第五点,待转让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若有,应先处理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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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公证: (一)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二)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在补充做。 (三)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商标权转让方、商标权受让方、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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