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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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到公证处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 3、带齐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相关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 4、交纳相应的税费。
属于当事人父母共有的住房,在他们过世之后,需要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的,按照当事人父母各自第一序列继承人即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住房。 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需要签署放弃协议。 得到继承公证书,由被选定继承人到住房所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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